申请人苗彦平申请执行长安区郭杜街办周家庄村一组分配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任何收入。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执字第10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尚军审判员:杨民利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