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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郭映辉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0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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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二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120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尚军执行员杨民利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