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秦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秦安建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102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安区秦安建筑公司已付案件款壹万元,本院已给申请人予以支付,下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执字第8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尚军审判员:杨民利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