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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忠瑞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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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忠瑞,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奸罪,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1)城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忠瑞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并较好地完成所了所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忠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新审判员:张德成代理审判员:李维坚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