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兆成,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二月一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二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兆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兆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