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福昌,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06)黄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福昌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福昌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