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陈蔓,女,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永寿县耿家村。被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人执行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高某某表示同意;二、原告自愿返还给被告彩礼12000元;三、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及原告的个人随身衣服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0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永锋代理审判员:郭堃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