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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智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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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智勇,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咸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5年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减刑二年;2011年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智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智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智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8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