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和平,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向东乡,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0年5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和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6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减刑二年;2011年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范和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范和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范和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