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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兴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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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兴文,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咸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兴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张兴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9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9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兴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