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根劳,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镇南寨子村,汉族,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3日,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户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根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根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8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8个。
本院认为,罪犯王根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根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