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申请人张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二、男孩张某甲被告张某某愿意抚养,原告田某同意。三、原告田某愿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5000元,被告张某某同意。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田某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马艺文代理审判员:田蓉艳
书记员:安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