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政治,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社理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8272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艳平审判员吕亚飞审判员李方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大治商水县人民法院 (2012)商法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9日,住商水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田秀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住商水县城关镇东关新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秀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秀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秀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秀荣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艳平审判员:李方宏审判员:吕亚飞
书记员:王大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