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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光明、胡伦福与毕书平等案执行裁定书

(2015)商法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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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光明,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胡伦福,男,1957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毕书平,女,1991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毕国玉,男,1967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杨翠华,女,1966年10月1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被执行人毕书平,毕国玉,杨翠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书平,毕国玉,杨翠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毕书平,毕国玉,杨翠华的存款15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艳平审判员吕亚飞审判员李方宏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大治商水县人民法院 (2012)商法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9日,住商水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田秀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住商水县城关镇东关新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秀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秀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秀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秀荣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艳平审判员:李方宏审判员:吕亚飞

书记员:王大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