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代表人胡庆彬,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淑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但被执行人王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淑英之妻赵瑞琴有位于中牟县北环路中段南侧房屋一幢,面积为86.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1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校百岭之妻赵瑞琴位于中牟县北环路中段南侧面积为86.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14117。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冬勇
书记员:段攀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