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洪飞,男,生于1987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刘小杰,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想,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牟房权证字第0887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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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洪飞,男,生于1987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刘小杰,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想,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牟房权证字第0887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