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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利民与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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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利民。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光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刚。

刘利民诉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利民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刚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