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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向阳与王朝阳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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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被执行人王朝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9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海云(登记共有人为王学智(,实为王学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