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被执行人王朝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9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海云(登记共有人为王学智(,实为王学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