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成彪。被执行人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并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吴成彪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