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茂胜。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司新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茂胜(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