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万军,行长。被执行人杨遵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遵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遵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