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利霞。被执行人姚培丽。被执行人郝献东。
关于任利霞诉郝瑞琦、姚培丽、郝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2)金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未经法定程序向郝献东送达,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利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王世海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