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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利霞与姚培丽、郝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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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利霞。被执行人姚培丽。被执行人郝献东。

关于任利霞诉郝瑞琦、姚培丽、郝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2)金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未经法定程序向郝献东送达,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利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王世海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