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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与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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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德,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李韬。

河南省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履行河南省人联合会豫残处(2011)91号处理决定书一案,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金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名下银行存款76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