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光有。被执行人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金水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光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