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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董芝明与侯明书、张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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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芝明。被执行人侯明书。被执行人张文军。

董芝明与侯明书、张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侯明书、张文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明书的应得工程款99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