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芝明。被执行人侯明书。被执行人张文军。
董芝明与侯明书、张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侯明书、张文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明书的应得工程款99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