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水平,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现租住郑州市郭家嘴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诉讼代表人李德耀,局长。出庭负责人张永兴,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李宁,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水平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水平,被告副职负责人张永兴及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出庭人员提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副职负责人出庭情况说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原告仍无端质疑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经审判长多次释明,原告拒绝服从审判长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经审判长多次释明,仍拒绝服从审判长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水平撤诉处理。
审判长:任立栋人民陪审员:张民安人民陪审员:赵军
书记员:窦路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