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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张水平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豫0105行赔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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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水平,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现租住郑州市郭家嘴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诉讼代表人李德耀,局长。出庭负责人张永兴,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李宁,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水平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水平,被告副职负责人张永兴及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出庭人员提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副职负责人出庭情况说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原告仍无端质疑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经审判长多次释明,原告拒绝服从审判长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经审判长多次释明,仍拒绝服从审判长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水平撤诉处理。

审判长:任立栋人民陪审员:张民安人民陪审员:赵军

书记员:窦路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