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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希英与王舒红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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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希英。被执行人王舒红。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民字第7162号公证书及(2012)郑黄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郭希英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王舒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舒红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共三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