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希英。被执行人王舒红。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民字第7162号公证书及(2012)郑黄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郭希英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王舒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舒红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共三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