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士齐。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
葛士齐与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士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