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朴政奇。被执行人刘俊涛。被执行人乔金婷。
朴政奇诉刘弘、刘俊涛、乔金婷、郑州市第七十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俊涛、乔金婷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朴政奇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俊涛、乔金婷银行存款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