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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建华与张荣勋、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2013)金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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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建华。被执行人张荣勋。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24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依法将张荣勋及其配偶张荣勋之妻秦臻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产两套和北京市海淀区X房产一套共计三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荣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产两套和张荣勋配偶之妻秦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房产一套共计三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