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可。被执行人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禹长忠,董事长。
闫可与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可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78.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