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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燕国伟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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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燕国伟。被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晓,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燕国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