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燕国伟。被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晓,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燕国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