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玉芳。被执行人郭连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开封市X房产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玉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