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翠荣。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州居安建设公司(现为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彬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办理至焦翠荣(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