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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高林与师建刚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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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高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师建刚,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高林、师建刚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万元级利息789.6元,已执行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