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象山煤矿通风队工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
张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56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