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懕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燕某,女,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9年12月26日,汉族。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燕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返还申请人陕ECH8**号雪佛莱乐驰小轿车一辆及被子三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燕佳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2)韩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薛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