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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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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敏强,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