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55年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
权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