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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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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66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刘沟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5000元,本次执行2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育学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