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武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西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敏强,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