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应秀与乔莲、张成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应秀,女,汉族。被执行人乔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成信,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2.97元和案件受理费800元,已执行10000元,本次执行5802.97元,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