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应秀,女,汉族。被执行人乔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成信,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2.97元和案件受理费800元,已执行10000元,本次执行5802.97元,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