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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灵各、杜丹妮、杜仰宗、杜正杰、王艳红与赵峰、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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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灵各,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丹妮,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仰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正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跃进。

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