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亚军与郭玉敏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玉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亚军、郭玉敏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已执行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