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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少虎与郭冬叶、刘敏学民间借贷执纠纷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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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少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敏学,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冬叶,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孙少虎、郭冬叶,刘敏学民间借贷一案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少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底为26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锁祥

书记员:张一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