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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晓霞、段益勤与孙虎发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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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益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晓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孙虎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晓霞,段益勤、孙虎发其他民事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韩民初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益勤、陈晓霞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孙虎发赔偿其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353544.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虎发已将(2011)韩民初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民初第00379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锁祥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