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毛玉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俊龙,男,生于1987年5月24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韩海彦,男,生于1980年4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俊龙、韩海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220元,交纳执行费3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海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海彦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