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良申请执行任学斌债务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良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学斌长期外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偃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建辉
书记员::周占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