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系原告之弟。被执行人曹某某,又名曹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0)永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1406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某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审判员:吕刚审判员:马坚
书记员: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