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光然,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北方惠安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德斌,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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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光然,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北方惠安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德斌,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